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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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09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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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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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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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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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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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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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