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