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5号,2008年2月14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