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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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3310015
项目名称
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实施主体
质监局
承办机构
办公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对象
行政复议 相对人
办理时限
六十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三十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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