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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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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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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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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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行政复议 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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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六十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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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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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