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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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3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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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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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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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棉花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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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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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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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