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项目编码 |
0910012 |
||
项目名称 |
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局 |
实施依据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交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
实施对象 |
市本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