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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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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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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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区划地名办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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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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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査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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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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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