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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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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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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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公布)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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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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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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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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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