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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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7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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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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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科 |
实施依据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47号)第三条: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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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烈士纪念保护设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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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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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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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