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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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0710002
项目名称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安置科 市军休所 市军休服务中心
实施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第一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第一条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批准国发【1978】104号)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实施对象
军队离退休干部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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