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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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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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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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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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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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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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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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