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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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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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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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企监科、外资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 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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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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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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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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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