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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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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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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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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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市本级金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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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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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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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