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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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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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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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7年9月5日公布 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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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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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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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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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