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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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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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广告法第十五条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条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违反广告法二十二条发布烟草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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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广告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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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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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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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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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