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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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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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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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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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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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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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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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