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发布)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