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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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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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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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发布)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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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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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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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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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