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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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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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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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4号,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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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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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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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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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