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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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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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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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2007年11月5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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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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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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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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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