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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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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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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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企监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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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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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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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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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