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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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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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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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企监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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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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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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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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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