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工商局
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202114
项目名称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企监科、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工商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