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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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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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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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企监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第63号公布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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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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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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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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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