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2007年11月5日发布)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