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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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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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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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2007年11月5日发布)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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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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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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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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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