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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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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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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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广告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 号 2004年11月30日公布)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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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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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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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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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