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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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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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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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消保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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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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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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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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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