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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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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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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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外资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发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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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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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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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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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