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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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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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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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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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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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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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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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