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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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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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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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商标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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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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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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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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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