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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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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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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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 2008年5月15日公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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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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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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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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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