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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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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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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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4号,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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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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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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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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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