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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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02016
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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