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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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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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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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执法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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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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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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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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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