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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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202199
项目名称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消保科、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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