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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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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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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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消保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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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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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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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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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