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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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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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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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广告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87号令,2016年9月1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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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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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办结的,集体讨论决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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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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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