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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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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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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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主席令第6号施行,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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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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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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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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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