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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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3203003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7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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