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3203004 |
||
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
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