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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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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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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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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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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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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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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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