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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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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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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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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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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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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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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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