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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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3203011
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3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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