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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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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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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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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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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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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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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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