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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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3203013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5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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