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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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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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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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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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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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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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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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