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