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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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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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存在缺陷商品或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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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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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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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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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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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