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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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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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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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商标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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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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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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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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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