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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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0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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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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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广告科、经检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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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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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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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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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