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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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3203021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工商局
承办机构
各业务科室、经检分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对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9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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