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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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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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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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2016年3月4日)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自2016年10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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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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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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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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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